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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波设立公司的类型 根据《经济活动法》,获准在波兰定居的外国公民享有与波兰公民同等的权力,可以设立各种类型的公司。如果波兰签署的双边协议中没有特别规定,对外国人在波经商实行对等原则。根据对等原则,波兰企业家在某外国应被允许按当地企业家相同的条件进行商业活动,否则,该国投资者只能在波兰设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在波兰境内以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从事经济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代表处的活动则只限于外国企业家的广告和促销活动。 二、注册程序 1、代表处注册程序。外国企业在波兰的代表处是其母公司的下属机构,其功能限于对其母公司的业务进行宣传推广,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注册代表处须报波兰经济部外国企业家代表处登记注册。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建立代表处公司的名称、注册机关、适用的法律。 (2)代表处的资本金和其他资金来源。 (3)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4)代表处代表的姓名及其在波兰的住址。 (5)代表处的办公地址。 (6)经过公证鉴定的代表处总代表的签名样本。 其他辅助文件有: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在波兰设立代表处的申请。 (4)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声明。 申请文件如以外文写成,须经授权机构译成波文。 代表处还必须做到: (1)使用与其公司相同的名称,并用波文加注 “驻波兰代表处” 字样。 (2)根据会计规定用波文单独记帐。 (3)如公司进行清盘、失去经济活动能力和失去对本公司财产的处置权时,代表处须于上述情况发生14天内通知经济部。 2、分公司注册程序: 外国企业在波兰注册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其母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法院注册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注册分公司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