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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登记申办人需提交的文件: 1.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护照。 1.2如为他人代办,视情况提交全权委托证明;经理,董事会成员或代理人需提交主体公司工商注册证书有关章节(复印件)。 3视需要,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 注:按有关规定,如经营某些行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如垃圾清运。如需了解德国哪些行业需事先经批准方可进行营业登记,请上网查询,网址:www.ihk-trier.de. 1.4外国人提交德外国人管理局颁发的就业许可。 2.营业登记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2.1通过提交主体公司工商注册证书有关章节(复印件)证明企业已在国外进行工商注册。 2.2如营业登记文件是外国企业工商注册证书,除证书原文(复印件)外,尚需提交经认证的德文译文。 2.3如进行营业登记的是外国企业,需提交国内全权授权证书和国内主体公司地址。国内全权代理人需提交冠其姓名的全权委托书及经认证的德文译文。 营业登记结束后,政府主管部门将登记情况通报主管税务局、职业合作社、商会以及手工业者协会,已进行营业登记的企业将自动成为主管商会的成员。 非独立分支机构如变更业务活动内容或终止业务活动,均需向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局申报。如在管辖区内变更营业地点,需将新的地址通知营业登记管理局。如转换管辖区,需向原营业登记管理局销户,并向新管辖区营业登记管理局进行申报。 三、工商登记 就本文涉及的内容而言,如前所说,除非独立分支机构外,子公司、独立分支机构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这里需要再次指出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常驻代表机构或代表处基本上属于非独立分支机构范畴,不必进行工商登记。 地方法院负责工商登记。外国企业独立分支机构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法院以书面申请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外国企业独立分支机构依照德国主体公司标准和要求进行工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