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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德开设代表机构有关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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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2-01 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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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在德开设常驻代表机构对于企业开拓德国市场、进而促进中德两国双边经贸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考虑,为向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便于我国企业在德国开设常驻代表机构,根据德国政府“商法典-HGB”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外国企业在德开设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律要求以及具体作法作一简要介绍。 一、代表机构主要形式
从广义上讲,外国企业在德开设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子公司(Tochtergesellschaft)。子公司是外国企业出资在德成立的对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的企业。此类企业主要有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和资本组合公司(以下简称资合公司)两种类型。人合公司主要是无限贸易公司(OHG)和两合公司(KG),资合公司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外国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各方面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公司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通常被外国企业首先选择的公司法律形式。成立子公司必须依照德国现行相关法律。成立人合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商法典”(HGB);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则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除此之外,以上四种类型子公司还需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经济秩序局或营业登记管理局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当地地方法院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工商登记号码。德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德国成立子公司原则上没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成立子公司所需资金可以无限制汇入德国。
鉴于子公司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所以对外国企业在德成立子公司有关问题本文就不作详细介绍了。
2. 独立分支机构(Zweigniederlassung)。独立分支机构是外国企业出资在德建立的与主体公司即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处于子公司和主体公司本部某个部门之间的一种机构形式。
独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特点是:单独对外从事与主体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长期机构;多数情况下,与主体公司相似的企业外观形象;财务独立,单独核算;可单独对外开具帐单;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本身拥有业务场所和可自行支配的资产;开办资金无最低限制,工商登记证书中不包括开办资金数额;对外负责人拥有一定的自主权限;在参照德国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名称包括使用本国语言原则上应与主体公司保持一致,并表明主体公司法律形式;可与主体公司同名,但一般情况下,机构名称通过附加语(如XXX公司 德国分部)体现与主体公司的所属关系。
如同成立子公司,独立分支机构必须进行相同营业登记和工商登记。作为主体公司的组成部分,独立分支机构经过正式营业和工商登记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关系和组织关系方面,独立分支机构适用与国外主体公司相同的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其它方面,如进行相关登记和处理与客户关系方面,适用于德国法律。独立分支机构债务责任人是主体公司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相关登记只具备象征性意义,独立分支机构尚需通过其它实际运作才能被视为正式成立。商贸公司可以成立独立分支机构,而非商贸公司只能成立非独立分支机构。
在德国建立独立分支机构申办人:主体公司如为人合公司(OHG,KG)- 个人承担义务的公司合伙人或全权代理人;主体公司如为资合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GmbH)-公司经理,不得委托代理人代办,股份公司(AG)- 具有代表资格的董事会成员。
3. 非独立分支机构(Betriebsstaette oder unselbststaendige Zweigniederlassung)。非独立分支机构特点是:非独立分支机构本身即无子公司所具备的独立法人资格,又无上面提到的独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所拥有的一定的法律地位;仅是业务活动地点设在国外的主体公司本部直属的一个部门;从事与主体公司完全一致的业务活动;对外形式与主体公司保持完全一致;在银行无单独帐户,财务非独立核算;负责人权力有限;只能以主体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帐单;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但须进行营业登记;无开办资金限制;在业务函件中可注明“XXX公司,德国分部”。
注:在德文表述中,独立分支机构和非独立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分部”一词是有区别的。
据现有情况分析,上面提到的非独立分支机构应该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形式。
下面简要谈谈与非独立分支机构相似的“代表处”问题。
目前,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常常选择的驻外代表机构形式。代表处是其主体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与上面提到的两种类型(独立和非独立分支机构)外国企业驻外代表机构相比,代表处仅仅是规模较小的直属于主体公司的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搜集信息,开拓市场,介绍业务,维系客户等。
二、营业登记
营业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营业登记申办人需提交的文件:
1.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护照。
1.2如为他人代办,视情况提交全权委托证明;经理,董事会成员或代理人需提交主体公司工商注册证书有关章节(复印件)。
3视需要,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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