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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5)解散

  在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股东会议以四分之三的有效多数票通过决议,可以解散公司。在公司破产或股东宣布退出时,也可解散公司。如果公司损害了公共利益(如通过违法决议),也可被地方法院强制解散。在公司实际上已经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占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州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散该公司。董事会向注册的地方法院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并连续三次在指定刊物上向债权人公布清算通知,请其提出债权要求。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未作规定的,由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清算,地方法院也可应股东要求任命清算人。清算人编制或委托会计公司编制清算起始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业务年度结束时起草财务报告及清算进展报告和清算结果资产负债表,报股东会议审批。清算人逐步结束公司现有业务,追索债务,处理公司现有资产。公司资产清偿后的余额按股东的股比进行分配。在最终清算报告得到批准后,报注册法院,之后正式解散。公司所有文件资料交某股东或第三者保存,保存期10年。股东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随时查阅。

  2.股份公司

  受法国《商法典》影响而颁布于1861年1月的旧德意志商法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规定。1937年1月30日纳粹统治时期,德国首次颁布《股份法》(Aktiengesetz)。新的《股份法》于1965年颁布,次年1月1日生效,2003年11月25日最新修订。

  (1)成立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可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对发起人的人数没有限制,只要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即可成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内容为发起人名单、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额、股东出资情况、股票种类、董事会人数等。之后起草创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章程通过时间、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等。发起人任命首届监事会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创立报告进行审核,特别是有关股票或股份持有、股东出资额、股东的优先权利以及实物出资等内容。董事会要求各成立人缴纳所承担的出资额,供董事会自由支配。

  地方法院根据《股份法》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之后进行注册并在指定刊物上公布。自注册之日起该公司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