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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还体现在,如果在公司困难时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提供贷款,那么,如果公司破产,该股东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要求公司以现有资产偿还贷款。如果股东在公司困难时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是为第三方向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三方只能获得与担保额相当的赔偿。 股东最主要的权利是,有权要求公司分配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比例由各股东所占股比决定(或在公司章程中另作规定)。利润额应扣除上一年度结转的亏损科目,并按规定缴纳利润准备金。 (3)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以下两个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议。人数较多的一般成立董事会并任命董事长(Vorsitzender der Geschäftsführung),规模较小的可只设一名董事。董事长或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另设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营管理、财务及结算、起草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报告、向股东收缴出资额,并及时向注册法院报告公司股东人员及出资额变化。公司章程中一般对董事会或董事的任免及权限进行规定。 股东会议负责任免董事会成员、批准监督董事会职能的规定、审批财务报告、年终结算与利润使用报告等。所有股东有权参加会议,其投票权取决于出资额,每50欧元为一票。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除年度会议外,可根据公司情况随时召开。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会议,就某一事项通过决议。 如果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还可成立监事会(Verwaltungsrat),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工作。 (4)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需股东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有效票同意,公司章程还可就此另作规定。关于章程的任何修改都应连同相关公证书及时报注册的地方法院。特别是涉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及时修改章程中相应内容:现有股东收购股份入资时,则其股份相应提高,其他人员通过收购现有股东的股份入资,成为公司新股东时,应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如以实物出资,在增资决议中应载明实物及其作价;根据年度财务报告的结果,通过决议将准备金转变为注册资本;减资时应分三次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要求债权人与公司联系,如不同意减资,则应根据其债权要求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