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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来源网站:: 作者: 日期:2006-12-01 07:30 点击:


 目前,在德国常见的公司类型基本上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  (一)人合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人合公司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人合公司在工业化初期和二战前是德公司的主要形式。《商法典》第2卷第105至236条对人合公司的具体形式、成立程序、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业务开展以及解散、清算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成立人合公司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以公司全部资产及无限责任股东全部个人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融资能力较强。股东之间除投资关系的约束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互信任关系。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法律形式较适合于建立规模较小的企业。人合公司在德国多为战前及战后初期成立的家族企业,由于要以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人合公司这一初级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人合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等形式。

  1. 无限责任公司

  《商法典》第二卷第105至160条对无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解散、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1998年7月1日后个体企业或房地产公司亦可作为公司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口头约定或书面制定)并进行工商注册后成立无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以及股东的个人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额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全体或指定的股东经营(原则上每位股东均可单独代表公司对外),或聘请“全权代表”(Prokurist)经营管理。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公司章程中经常规定有“联合代表制度”(Gesamtvertretung):即由所有股东或两位以上股东和全权代表共同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无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债务并对外开展业务。利润以各股东出资额的4%为基数分配,不足则将4%的比例相应降低;如超出,超出部分按人头均分。如公司出现亏损,亏损额由各股东均摊。

  2. 两合公司

  《商法典》第2卷第161至177条对无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规定。两合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类似,在制定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登记后即告成立。两合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各由1名无限责任股东(Komplementär)和1名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组成。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称股东兼总经理;有限责任股东按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但对公司经营状况有知情权。超出日常业务范畴的事务,如修改章程、接纳新股东、审核财务报告等,由股东会议决定。财务报告由无限责任股东起草。公司利润先按股东股份的4%分配,不足相应减少,如果超出,再次分配时按股东在该业务年度出资额的4%分配。两合公司不具备独立权利能力(Rechtsfähigkeit),但与法人相似,可对外开展业务、承担债务、取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两合公司是德国贸易、农业、林业等领域企业经常选择的法律注册形式。

  3.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个特殊形式,其中无限责任股东为一家或几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注册资本额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经营管理。

  4. 其它类型

  《商法典》还规定了“静止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这一特殊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泛指拥有一位以上没有投票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可根据公司章程享受一定比例利润收益的静止股东的公司(例如,股份公司的静止股东系指拥有优先股、无投票权的股东)。公司由其所有者(Geschaeftsinhaber)统一对外。资合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人合公司的所有者与静止股东签署成立公司章程,静止股东投资入股(Unterbeteiligung),静止公司即告成立。

  另外,根据《民法典》,从事小规模工商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可口头约定或书面签订章程成立民法公司,民法公司只有在销售额、企业资产、雇员人数超过一定标准需变更为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时,才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根据《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从事自由职业的自然人也可成立合伙公司。这两类企业也属于人合公司的范畴。

  (二)资合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资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这两种基本形式。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德国目前最主要的公司形式,也就是我国惯称的“现代企业制度”,本章特就此予以详细介绍。

  1. 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法的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成立规定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未能缴纳出资额,应为此支付利息。如该股东在公司限定的时间内(最短一个月)仍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额,则将被开除出股东名单,其股份及已缴纳资金归公司所有。如果公司成立三年内,某一位股东收购了所有股份,该股东应在三个月内交付所有出资额,或对应交款项进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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