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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投资环境

     来源网站::     作者:     日期:2008-10-02 23:5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投资

    1. 以获利为目的在格境内投资或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形式的物质、精神财富和权利都可视为投资。

    2. 上述财富或权力包括:

    a)资金、份额、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

    b)动产和不动产—土堤、房屋、设施、设备和其它物质财富;

    c)土地或其它自然资源(包括租赁)的使用权、专利权、许可、经验和其他精神财富;

    d) 法律承认的其他物质和精神才富即权利。 

    第2条 投资活动的主体(投资者)和客体

    1. 在格鲁吉亚进行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国际组织都可被视为投资者。

    2. 外国投资者是指:

    a)外国公民;

    b)无国籍并长期居住在国外的人士;

    c)长期居住在国外的格鲁吉亚公民;

    d)在国外注册的法人。

    3.外资份额不少于25%的企业享受外商待遇。

    4.本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格鲁吉亚可以对任何所有制形式的项目进行投资,对本法第9和第12条中列出的项目投资只有在获得相应的特批或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3条 投资者的权利

    1.对外商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时所给予的权利和保障不得少于格鲁吉亚自然人和法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保障。

    2.投资者有权在格鲁吉亚境内的任何银行开立任何币种的活期账户和其它账户。

    3.投资者有权从格境内外银行和金融机构、自然人和法人取得贷款。

    4.投资者有权持有股票、债券和其它有价证券,以及格国内外的财产。

    5.外国投资者在支付各种税收和按规定缴纳手续费以后有权把投资利润所得和其它资金按市场汇率在格鲁吉亚银行机构兑换后转到国外,数量不限。

    上述资金包括:

    a)任何外商投资项目的资本金;

    b)任何利润或股息以及在全部或部分出售或清理外商投资后剩余的资金;

    c)契约中规定的费用,其中包括应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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