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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税法简介
来源网站:: 作者: 日期:2008-10-02 23:55 点击:
1997年7月23日,格鲁吉亚通过了格鲁吉亚税收法,凡是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令都包括在这个税法里。
格鲁吉亚整个税收体系都受该税法管理。税收法对格鲁吉亚税法的功能和总规则作了详细说明,它也对格鲁吉亚税收的征收和支付,纳税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以及裁决税收代理行和税务官员的行为是否合法作了详细的说明。
一.税收立法
格鲁吉亚税法包括总税则,以及与该总税则一致的税法。
与该总税则一致的税法是指由格鲁吉亚财政部和格鲁吉亚税收管理机关颁布的法令。
由格鲁吉亚税收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税收征收的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到现在一直在使用。
海关关税和海关费用由海关部门立法管理。
二.国家税
格鲁吉亚的国内税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以下属于国家税:
1.收入税;
2.利润税;
3.增值税;
4.消费税;
5.财产税;
6.土地税;
7.汽车拥有税;
8.财产转移税;
9.社会税;
10.自然资源使用税;
11.环境污染税;
12.汽车入境税和超载税.
(1).收入税
收入税纳税人分居民和非居民。
除外交人员、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外国机构中服务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们的家属外,任何人,只要他在任何12个月内,在格鲁吉亚停留182天以上,即被视为是居民。
在格鲁吉亚的人,若不被视为是居民,则他就是非居民。
征税对象:
对格鲁吉亚的居民和非居民纳税者,征税的标的是不同的。
对格鲁吉亚的居民纳税者来说,征税的标的是他在格国内和国外的总收入。而对格鲁吉亚的非居民纳税者,征税的标的是他在格境内的长期居住地,参加任何可以得到收入的活动后所得到的根据税法需要缴纳收入税的那部分收入。
收入税税率在12%-20%之间。
以下人员的收入不缴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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