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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

     来源网站::     作者:     日期:2008-10-02 23:51     点击:


  本法确立了国家投资政策的基本原则,旨在通过为投资人提供公正、平等的法律制度和保护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的投资,达到改善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环境,促进吸引本国和外国投资的目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本法使用的主要概念

    第一条 投资 - 系指以如下形式对经济活动实体的实物和非实物投入:

    -- 货币;

    -- 动产和不动产;

    -- 财产权(不动产抵押、财产抵扣权、质押及其它);

    -- 股票和法人资本中其他形式的股权;

    -- 债券和其它借债;

    -- 非财产性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含名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样品权、工艺所有权、品牌和专有技术权);

    -- 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利和以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机关授予的其它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

    --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定的租让权,包括对吉自然资源进行勘探、研究、开采和经营的权利;

    --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和再投资的利润或收益;

    --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其它投资方式。

    投资的方式或该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第二条 直接投资 - 系指投资人拥有、获取已在吉尔吉斯共和国设立或重新设立的股份制公司不少于1/3的股权或股东表决权;或投资主体以其它方式的等值参股;以及投资人与投资对象之间后来发生的全部业务;对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

    第三条 投资人 - 以自有资本、借贷资金或筹集的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活动的主体。


    本国投资人 -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拥有吉尔吉斯共和国侨民地位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外国投资人 - 不在本国投资人之列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进行投资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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