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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资法
来源网站:: 作者: 日期:2008-10-02 23:50 点击: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是处理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企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以下简称企业)上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外资投资。
在保险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免税区的外资投资依照相关的企业成立及其合法权益的联盟法进行。
第二条 外资投资者
本法所称的外资投资者是指:
1. 总部设在国外的法人。
2. 外国自然人。
3. 在国外逗留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南斯拉夫公民。
第三条 外资
本法所称的在南斯拉夫的外资投资是指:
1. 外资投资者在南斯拉夫企业的投资,并拥有该企业注册资本的股份或者份额。
2. 外资投资者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所拥有的各种所有权。
第四条 外资的基本形式
外资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外资投资者或当地投资者
1. 成立企业,
2. 收购现有企业的股份或份额。
外资的基本形式是依据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企业成立合同或者投资合同进行确认的。
第五条 外资的特定形式
外资投资者可以获取许可证(特许使用权),合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经营公共事业。
外资投资者可以获取准许,以建造、经营和转让(B.O.T.方式)相应的建筑、设备或者生产车间,基础与通讯设施。
第六条 外资投资者的投资
外资投资者可以以可兑换外汇、物资、知识产权、有价证券及其他所有权作为投资。
外资投资者可以以第纳尔作为投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可以将第纳尔汇往国外,其中也包括再投资利润。
外资投资者可以将自己应得的债权转换成负债企业的股份或份额。
非资金形式的投资必须以资金金额表述。
第二章 外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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