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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际展览和国际贸易相生相伴,相互促进,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路程。如果说, 中国的展览起锚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广交会, 乘风破浪于改革开放之际, 那么,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展览业正进入三船(国营、民营、外资)竞渡、波诡云谲的航程。勿庸讳言, 繁荣下面冒出了一些问题,前进当中遇到了一些困惑: 如相同(近)主题的展览过于频繁, 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展览质量低劣甚至骗展滋事……,等等。 于是,业界在忧心忡忡,继而议论纷纷之后,不约而同地把期待的目光投向了法律法规: 出台一部规范中国展览业的法规,以期展览市场能 “玉宇澄清万里埃”。 如果这部法(规)的制定确属必要, 那么, 这部法(规)至少应该回应展览实践中提出的哪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呢? 一. 展览法(规)的位阶 根据WTO的行业分类, 展览属于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而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第四章就是专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 另外, 鉴于参展商的异地或跨境参展, 展览主办方的异地或跨境举办展览,为了建立既符合WTO规则又统一、规范的全国性市场,这部期待中的法(规)应该定位于《对外贸易法》的子法(特别法)或者是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 展览经营主体的资格 三. 展览会的审批 如何在展览法(规)中破解这个困境?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这条在限制行政许可的同时似乎又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不设,也可以设嘛. 而行政权无限膨胀的天性决定了它在“国情”的籍口下有更倾向于 “设”的嗜好.立法者对行政权的这种天性洞若观火,于是紧接着规定: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